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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推荐秦皇岛市“师德标兵”候选人的通知

发布者:工会 [发表时间]:2016-12-27 [来源]:工会 [浏览次数]:

关于评选推荐秦皇岛市“师德标兵”候选人的通知

 

各基层工会:

根据秦皇岛市教科文卫工会、秦皇岛市教育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评选表彰秦皇岛市“师德标兵”的通知》精神,我校拟推荐2秦皇岛市“师德标兵”候选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推荐范围

截止到2014年10月31日,在我校工作满五年的在编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一线专任教师。

二、评选推荐条件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教育事业。具有优秀的思想道德素质,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有奉献国家、振兴民族、拼搏进取的思想品格。

(二)具有优秀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业务精湛,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有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感和事业心,受到师生和学生家长的广泛赞誉,在岗位上做出突出成绩。

(三)有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责任心,努力学习,钻研进取,遵章守纪,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严谨治学、廉洁从教,促进教学工作和学校管理工作卓有成效地开展,积极实践,社会效益显著。

(四)关爱学生,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和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思想道德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身心健康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

(五)勇于开拓创新,刻苦钻研业务,热情服务学生,乐于助人,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在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

(六)被推荐者必须近5年来(2009年以来获得过校级(含校级)以上的表彰。2011年以来获得过市级(含市级)以上职工职业道德建设标兵、职工职业道德模范、教书育人楷模、“三育人”先进个人、师德先进个人、师德标兵荣誉称号的,不再参与此次评选活动。

   (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规定,高校教师不得有下列情形: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有上述情形的,不得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