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经办工作程序
为了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制定生育保险经办工作程序如下:
一、 生育保险参保登记与缴费
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缴费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程序相同。生育保险费实行与基本医疗保险费捆绑征缴。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缴纳。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缴纳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3%;企业、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缴纳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6%。
二、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一)、审核参保信息
经办人员对申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员的参保信息进行核对。
1、参保单位的女职工缴费期满一个月,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连续缴费不足6个月的,需核实本人劳动合同,并留存复印件)。中断缴费超过两个月的,补缴期间不得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按重新参保对待。
2、新参保灵活就业人员自参保等待期(6个月)满后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办理待遇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生育津贴、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实行定额补贴办法。按0.3%标准缴费的女工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女工产前检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必须选择定点医院进行诊治,方可支付生育医疗待遇。结算时间为每月5日至10日。
1、支付生育津贴
生育女工产后六个月结算生育津贴。
(1)、审核申报材料
经办人员对生育女工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其中包括产妇登记表、医院诊断证明、出生证明、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复印件及住院收费收据。
(2)、结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参保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2、支付产前检查费定额补贴
(1)、审核申报材料
经办人员对参保女工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其中包括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医保卡、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医院诊断书、检查报告及异地生育人员产前检查申请。
(2)办理产前检查登记
生育女工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待遇支付条件,经办人员为其办理产前检查登记表,一式两份,定点医院和产前检查女工各一份。生育女工凭据产前检查登记表到定点医院进行检查。
(3)结算产前检查费
医保中心与定点医院实行定额结算。经办人员依据定点医院提供的产前检查登记表、生育医疗费结算单及生育人员花名册进行结算,结算标准:省级医院1000元;省级以下医院800元。
因急诊、异地居住等特殊情况,产前检查费需与女工单位或灵活就业女工本人结算的,经办人员依据参保女工提供的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医保卡、结婚证、医院诊断书及检验报告、产前检查收费收据按定额标准进行结算。
3、支付生育医疗费定额补贴
(1)、办理手续
生育女工产前一个月办理享受生育医疗费定额补贴手续。经办人员凭据生育女工提供的准生证和产前检查登记表开具生育介绍信和产妇登记表,生育女职工持生育介绍信和产妇登记表到定点医院生育,方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定额补贴。
(2)、生育医疗费结算
医保中心与定点医院实行定额结算。经办人员依据定点医院提供的产妇登记表、生育人员花名册、生育医疗费结算单按定额标准结算。
因早产、异地生育等特殊情况,生育医疗费需与生育女工单位或灵活就业女工本人结算的,经办人员需凭据生育女工提供的医院诊断证明、异地生育证明、生育医疗费收费收据按定额标准进行结算。
4、支付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定额补贴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支付范围包括放置节育器、取出节育器、终止妊娠手术。
(1)办理手续
经办人员依据参保女工提供的单位介绍信、医保卡、身份证、结婚证、医院诊断证明及检验化验报告单办理计划生育手术登记表。参保女工持医保中心出据的计划生育手术登记表到定点医院进行手术。
(2)、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结算
医保中心与定点医院实行定额结算。经办人员凭据定点医院提供的计划生育登记表、人员花名册、计划生育医疗费结算单按定额标准进行结算。
因特殊情况,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需与参保女工所在单位或本人进行结算的,经办人员应凭借本人提供的单位介绍信、医保卡、身份证、结婚证、医院诊断证明、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收费收据按定额标准进行结算。
5、办理支付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定额补贴
医保中心与参保男职工所在单位进行结算,按照我市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补贴标准50%支付。
经办人员凭据参保单位男职工提供的单位介绍信、医保卡、身份证、配偶所在社区或村委会无工作证明、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医院诊断证明、出生证明、检验化验报告单、医院收费收据办理结算。